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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承包了一些混凝土工程(清工)约我伙同去干,某乙又从某甲处将混凝土包揽过来干。在混凝土干了多半时某乙提出先结算已干混凝土的工费,当时无资金付就给某乙打了工费欠条,欠条上某甲和我都签了字,(当时我管理帐务,代书欠条)。又因资金困难,某乙提出提供20万资金和某甲合伙继续干此项工程,某乙出资合伙的前题条件是让我无条件退出,某甲和我协议明确我既不享受该工程收益,也不承担该工程中产生的任何债务后我便退出了。我退出之后当工程干到后期因严重质量问题被发包方叫停,而发包方因质量问题不付给他们工程款。 而后某甲和某乙又合伙在其它地方干工程去了。时隔几年,某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而某乙却将我诉止法院要让我尝还欠条上的欠款。 我个人认为: 1.发包方不付工程款某乙负主要责任,偷工减料滥竽充数致使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2.我退出时和某甲已协议明确债务责任关系。 所以我不应该再负有欠条上的债务。 在这里我恳请律师您给我指点迷津,让我走出困扰,我该怎么办?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1-31 10:13: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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