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者维权法2117年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有:1国家规定2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在包修包换包退事项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