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劳务公司并未按合同上约定的薪资发放,其已经属于违约了,合同上有一条我想知道是怎么理解的:“劳务期限:本协议有效期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是怎么理解的?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只有一份合同,上面的薪资也只有一份。薪资签订的是每小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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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试用期三个月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可以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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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试用期是3个月,还有其他不理解的地方,你可以打电跟我说一下详细情况,我帮你分析一下,我会尽量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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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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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