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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私企,跟员工签订了一年合同,在正式合同前有1个月的试用期,但没签合同,我公司也给其投了保发了薪水,试用期从3月16日到4月12日,正式合同从4月12日到下一年的4月11日。公司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并在5月给予其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从3月16日试用期到5月共支付其14个笔工资,现员工起诉仲裁,要再给其补1个月工资。终裁裁诀从3月16日到合同结束就应该支付其14个月工资,(其实际工作13个月)并且是终局裁决,我不认可,应该咋办?

其它综合
2019-04-28 11:25: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从你的叙述来看本案没有问题,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公司可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价解除合同,你不认可裁决可以申请中院撤销。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但因为老板拖欠工资一般属于劳动纠纷,所以报警后将很难得到处理。实践中,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最好是采取以下措施: 1、找老板协商。为节省时间跟精力,建议可以先试试直接找老板协商处理。 2、找劳动部门投诉。投诉时,一般是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由其责令老板及时支付工资。 3、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员工被找借口拖欠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工资,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一旦离职的话,就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找法院提起诉讼。发现经过以上方法都无法拿回工资的,那么员工最后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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