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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买了一个42米的回迁房,原房主贫困户,自己的面积是24米,还有17米公产面积。以后出政策以后会让我补交17米的价格就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是现在又有新情况了。房主石伟,石伟去世后没有留下医嘱,2010年石伟妻子陆书琴在道外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书大概内容石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石伟父母已去世,石伟女儿石明会自愿放弃继承,由妻子陆书琴继承。现在后期要准备可以办理产权证了,现在石明会去办理产权证的地方申请产权异议了,要起诉陆书琴往回要房子。既然道外公证处已经在公证书上面清楚写明了石明惠自愿放弃继承,为什么办理产权证的地方还会同意受理这种异议申请。这种情况怎么办?法院会不会把房子判决给石明惠,如果判决给石明惠我该怎么办?

继承
2019-01-15 21:42: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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