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买了一个42米的回迁房,原房主贫困户,自己的面积是24米,还有17米公产面积。以后出政策以后会让我补交17米的价格就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是现在又有新情况了。房主石伟,石伟去世后没有留下医嘱,2010年石伟妻子陆书琴在道外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书大概内容石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石伟父母已去世,石伟女儿石明会自愿放弃继承,由妻子陆书琴继承。现在后期要准备可以办理产权证了,现在石明会去办理产权证的地方申请产权异议了,要起诉陆书琴往回要房子。既然道外公证处已经在公证书上面清楚写明了石明惠自愿放弃继承,为什么办理产权证的地方还会同意受理这种异议申请。这种情况怎么办?法院会不会把房子判决给石明惠,如果判决给石明惠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