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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工作,2018年8月27日周一早上刚上班,经理就开会宣布公司倒闭,员工下岗,工资和补偿金就到8月底。当时是说给我们都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从员工入职的那个时间计算,让我们先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其中的那些条款都没有填写完整,说是到劳动局去填,等着拿回来给我们看的时候,他把终止合同的原因写成了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我们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1年的时间,有的人2006年入司,也有2007年入司的,公司是从2008年1月才跟我们缴纳社保,所以公司就发从2018年开始计算我们的经济补偿金,也不给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公司没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采用欺诈手段,而且还恐吓我们说,就是我们如果起诉的话,赢了也拿不到钱!中方经理的一个亲戚却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了补偿金,说我们不能攀比他,他是上任经理答复的这样办的。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1-14 1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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