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1.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7中旬入职,9月初转正,至今只有11月,12月和1月三个月的参保,且并非五险都缴纳。
2.口头承诺的五险一金(微信有聊天记录证明),但劳动合同上未写公积金,公司实际也未缴纳。
想法:欲根据劳动法第38条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与公司有两年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称,解除合同需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并按照培训费双倍赔偿违约金。
问题:
1.是否可以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赔偿培训协议的违约金
3.培训协议中以培训费的双倍来赔偿违约金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