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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中法律保障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该如何理解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法律的范围,大致的内容是哪些呢?

婚姻家庭
2008-03-25 11:39:4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谢谢楼上的解答!但我有一事请教,也算是寻求帮助吧。老人因长子孝顺并赡养其有二十余年,死前立下遗嘱将财产都给了长子,老人的女儿未赡养过老人,也未看望过老人,而且她已比老人早死5年,虽然老人有立下遗嘱,但她的大女儿有点精神病,外孙女即代位继承人可能继承外公的遗产。以前这外孙女精神正常,由于近几年在婚姻问题上受到其爷爷一家人的反对,精神上出现问题,但是她的妹妹和爷爷一家人都不把她拿去治疗,目前她自己一个人生活,生产队分了一笔钱(农业卖地)却被妹妹(已嫁)拿去花费,但还有一部分的钱还未分发下来。问题就在此,该女以前就好吃懒惰,对母亲不理不问,不曾照顾、孝顺过母亲,却可能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有些实际情况不是能用言语表达的,不是她的行为对其母过分,我怎不会同情呢?)我该如何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呢?而且她的妹妹也想以她来继承遗产获取一笔钱财,怎样才能阻止呢?
  • 无劳动能力,一般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成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无生活来源,一般指没有自己的收入及没有其他供养人。
  • 1、生产队分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其妹妹无权要求继承外公的遗产,另外,如该大女儿有固定收入足以维持其生活的,其也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 那笔钱是以人口分配的,我想说的是属于大女儿的被其妹妹拿去用了(这笔钱也有一万多),虽然大女儿生活能自理,但她就是不想劳动也就无所谓的固定收入了,同时她精神上的问题虽说不是很大,但其妹妹和爷爷一家人也放任不管,那该怎么办呢?
  • 属于大女儿的钱它可以主张要回。
    劳动能力应当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如果是因为好吃懒做而不工作,不应认定为缺少劳动能力。
  • 无劳动能力,一般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成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无生活来源,一般指没有自己的收入及没有其他供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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