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年,因工受伤致颈椎棘突错位性骨折。当时,被本单位自行定为“轻伤”。
九八年,断骨愈合的同时,即开始出现骨折增生后遗症。针对伤情变化以及本人申请。由单位委托“省会法医鉴定中心”作鉴定。“十级伤残”结果出来时,单位却又不予认可!
至今一直不能彻底好转。现继续按工伤待遇就医、报销药费。
本人现仅持一盖有本单位九三年的工伤证明。从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对当初认定级别存在异议。
特向专家真诚请教:
1.新政策出来后,单位原来的工伤证还合法有效吗?是否必需重新认定、换证?
2.从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对当初认定级别存在异议。现在,若单位不出具书面委托书。本人拿着单位原先出具的工伤证以及各种医疗病历、诊断证明,能否重新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等级鉴定?
3.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可行?
4.医疗终结与否,单位是否必须得事先出具书面通知?
5.象我这样不时前往医院治疗,且已不能彻底根治。又该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起算日?
6.政策是否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