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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购销合同,买方支付定金后,分批运走货物并支付该批次款项,在运其中一批货物后不支付该批货款并提出不负责余下货物的销售也不支付货款并提出已拉走但未支付货款的该批货物货款从订金中扣除,请问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该批货款吗?

其它综合
2019-10-01 11:0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约定处理。
  •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定金”到底是什么,定金其实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当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时,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对方可以不返还该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定金不退”。很多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以为自己支付的是“订金”,但合同中实际约定的为“定金”,二者仅仅一字之差,在消费者想要放弃买卖合同时,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可退”和“不退”的结果。
  • 在财务上,每笔购销业务,一般都需要购销合同。当然,除合同外,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链:采购业务:采购入库时,一般需要附采购合同、入库单、采购发票等;付款时,一般需要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付款证明、税单等。销售业务:销售出库,需附有销售合同、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注意:特殊行业特殊业务模式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明,例如进口采购还需要关单;付外汇还需要外汇付款申请书等等。
  •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该批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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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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