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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六年,2018年一月查出恶性肿瘤,单位批准了9个的假期,单位说以我的工龄最长只能休9个月。单位在10月15号通知我上班,结果我又经历第二次手术。也写了延长医疗期的申请,结果单位只批准延长三个月,现在通知我上班。但是我伤口还在流血,根本不能上班。单位解聘我,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1-04 13:43: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员工因病不能适应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这是不合理的,你可要求单位给与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况可来电与我详谈,希望能帮助到你!
  • 您好!这个不合理的,, 
  •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 不合理,单位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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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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