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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企业提供6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用途是技术更新改造;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分三次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200万元,此后满两个月再拨付400万元;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后本息一次付清;此外,利率等其他条款都约定合法。借款由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质押担保协议》,质押物为该公司自己认购的国库券。上述合同及协议签署后,银行按约定向企业拨付了第一笔贷款200万元。第二笔贷款却因银行内部原因迟延一个半月才予拨付。《借款合同》期满后,企业一次向银行归还了400万元,剩余200万元未予归还,理由是:银行迟延一个半月拨付第二笔贷款,其间技术改造的原材料大幅涨价,造成技术改造成本增加超过20%,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上述纠纷发生后,银行遂将借款企业与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直接变卖了担保公司的国库券。该贷款公司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1-03 14:4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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