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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前段时间辞了工作准备开始创业,现在开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因为公司业务经常要签合同,于是我就想给公司拟定一份格式条款的合同。请问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它综合
2019-11-07 16:26:1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下: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对制定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以及提供制定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均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应该以订约方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其次,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则采用普通条款的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不正确的一项为D。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 您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下: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对制定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以及提供制定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均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应该以订约方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其次,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则采用普通条款的规定。 。
  • 你好,我所可以提供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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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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