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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跟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原因:15年时公司让该品牌的业务经理在烟台注册了个人店铺的营业执照,在商场销售,我在店铺做导购,这期间公司一直没给交保险,甚至不给我们签劳动合同,16年时,我跟同事因要签合同跟交保险的原因跟公司申请离职。在我们刚离职时,公司注销了当地的营业执照,重新换了别的执照。我们当时托人到公司当地找到公司营业执照,并且拿出工装、工资转账证明(公司法人网银转账,并且备注“工资”)、还有同事与业务的聊天记录、还有商场的工牌照片作为证据,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期间开过一次庭,但是2017年劳动局以无法证明我们跟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而驳回了我们的请求。但是该处罚决定在2017年时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我跟同事都没有收到电话跟传票。直到前几天我跟同事想起来去劳动局看,才知道这件事17年就有了结果。但是当时说不服出结果15天内可以到法院起诉,请问这个事情到现在这种结果,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9-01-04 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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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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