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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公司上班的期间的确实是有了职务发明,但是我觉得这个方面又属于我自己,可是工作就是这方面的公司,两边都说不好了。我也不知道我能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利益了,所以就想请教一下律师请问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可否举例说明?

其它综合
2018-12-31 10:31: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如下:首先,“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作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即使是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其次,“本单位”不仅指固定单位,还指临时单位。根据细则的解释.昕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由此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第三,“物质技术条件”不仅包含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硬件,还包含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软件。《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条规定也涉及了“物质技术条件”概念。
  • 你好,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如下。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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