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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公司以医疗期满停发工伤复发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8-18 13:49: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不存在医疗期的问题哦。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非工伤医疗期的工资怎么计算: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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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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