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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至年末10月,我工作于甲(A市)公司,但是甲让我和已市场,(B市)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甲乙不同法人)。现在进行劳动仲裁A市,法官告诉我他们是关联公司(已公司法人代表在甲公司当主管,并且甲老板有股份在已公司)。 我的申请是工作期间未签订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待岗工资。 问:1,关联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倍工资能不能获得支持。(培训,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均是甲公司负责,有聊天记录)2加班工资是先工作后申请,公司拒绝了(我有打卡记录),这个是否能获得支持。3,待岗工资是否可以支持(工作至2018年10月18,甲公司停了我的卡)(已公司已于我2018年9月29日发给我离职通知)

其它综合
2019-08-24 23:39: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有证据可以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n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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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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