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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定南县车站的一名职工.在2004年10月6日下午,我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市劳动部门鉴定认定工伤并评定为8级伤残.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企业单位达不成协议,发生工伤赔偿争议.在合同未到期向单位申请了辞职书,我于5月3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8月25日开庭调解,因调解无效 ,我于8月31日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判决书,该仲裁委员会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请问:一.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否还可以运用?究竟要以哪个为准? 二.在劳动仲裁书中表明,我妻只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工伤工资,护理费出院伤假工资这些费用应该由肇事者赔偿,"但肇事者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至今连医疗未付清".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合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纠纷
2006-09-04 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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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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