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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公章盖担保 建筑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公章不允许盖债权债务担保 只有合同章可以 那么如果有分公司使用公章盖担保如果引起法律纠纷的话 公司可以不予承认吗

债权债务
2019-04-24 20:47:1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分析,建议及时和律师面谈
  •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 《物权法》第二百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你好:请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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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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