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类型:劳动争议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地点:桂林市XX号 经过:申请人于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10日在用人单位就职平面设计,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8月1日起转为正式员工。11月26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加薪,12月1日部门领导同意申请人于12月在原有的基本工资上加400元。然后12月10日下午公司领导通过微信口头上以申请人工作有别人顶替为由辞退申请人,同日下午,申请人向公司领导表示不服公司无故辞退,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并被公司以“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不足”“之前的工作已经支付了工资”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申请人于用人单位上班需要正点打卡上班(12月8日上班时间安排为下午17:00_23:00活动摄影)。2、申请人最近工作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3、申请人于11月30日至12月9日连续上班10天) 咨询问题:1.公司这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应该怎么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和经济补偿金? 3.如果需要现场找您咨询需要怎么付费? 至此敬礼 谢谢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劳动纠纷
2018-12-14 22:48: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