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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8年4月21号入职,社保自己交的,底薪4500,季终奖每月400元,年终奖每月600,昨天提出离职,经理说年终奖截止到12月末但发放12月工资要1月末、工司规定发年终奖时必须在职,我按规定应该1月4日下岗,但说不给年终奖金,这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2-14 03:14:2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一般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制度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合同中要不要载明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公司有自主权。劳动者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公司进行协商。许多老板觉得将发放年终奖的权限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放心,因此不愿在合同中载明。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这个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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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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