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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7月30日,自用的**手机出现故障,具体表现为接通电话的时候听筒听不到声音,因出了保修期限,故找了一家维修店进行修理,花了60元修理费,先付的,开的收据也注明以交费,拿手机的时候,我给他收据他给我手机.过了大约7天,手机修好,拿回自用,结果不到20天故障重犯,再去找他,他说已经修好了,这次在修就要再次交费,所以争论起来,结果他以上次的维修费用未付为由,私自扣留手机!! 因为上次拿手机的时候把单据给他了,所以现在没有单据! 我改怎么办啊!

其它综合
2006-08-31 19: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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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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