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年一签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05年初额外鉴定了一个定期3年的劳动合同,是由于单位把我外派到大连学习,所以签定的定期3年合同.我交了一个3600元的培训金.说是如果我在3年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培训金就不返还,因为属于我单方面伪约.但是在2006年5月25日单位通知跟我的合同不再续签,就是那个基本的劳动合同.这样单位就不算伪约吗?
我的问题是:在我任职期内签定的额外3年的合同后。单位还可不可以在没满3年内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那签定的额外3年定期的合同是不是属于他单方面伪约?我应当得到什么样的相应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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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任职期内签定的额外3年的合同 ,不可以在没满3年内,解除劳动合同. 签定的额外3年定期的合同现在属于他单方面违约, 你应当得到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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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到的这一年工龄有什么作用?是说这一年的工龄代表一年的3险都得给我上。还有我是2005年1月签定的额外3年合同.我的基本合同是到2006年6月到的期.是应该算我一年的还是应该算我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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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4年大学毕业分配到某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到2004年11月,本人申请经公司同意参加工厂改制并轨,后本人到外地自谋工作,可到现在我的改制手续也没有办妥,公司通知我一个月内回原厂报到,否则给予除名(劳动合同2005年4月1日已期满)。
请问:1、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2、我有必要回去报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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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