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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平房75㎡置换三套拆迁补偿安置房,分别为两个75平米的和一个85㎡的楼房,协议中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前。但实际上房屋今年8月份已经交工开发商已经把合同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出售给别人,在此情况下,我多次和开发商协商要拆迁协议中的安置房三套,开发商以各种理由不给三套楼房,其实拆迁协议中的两套楼房已经出售给别人了,跟我说最多给一套楼房,签订的拆迁协议中给三套安置房严重显失公平,拆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问一下开发商的说法对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它综合
2018-12-03 21:16: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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