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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因查出宫外孕,医生下达住院通知于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原因于11日11日做宫外孕手术,此期间我请假是以年假和调休的形式写了请假单对应(请假时间:11月1日到11月23日),后了解到此病可买享受15产假,于是我口头与人事协商将部分假改为产假对应,人事未同意,于是我以书面联络的形式提出将11月12日至11月27日的假改为产假,可是公司不批准,我这样是否合理,该如何办?想询求帮助,谢谢

民事相关
2019-05-20 13:55:4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口头与人事协商将部分假改为产假对应,可以
    追问:人事不批准,我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司告知我公司不批
  • 产假与工伤无关,不计算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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