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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用我手机号贷款,现在找不到贷款的人,贷款公司老给我打电话怎么办,还有贷款人贷款我还不知道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16 07:20: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实际还款人不应该是你,不必担心
    追问:现在总有外地的电话给我打电话总骚扰我,我该怎么办?
  • 如果是民间贷款的话,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贷款的利率,但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双方如果就借贷发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对于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如果双方有约定,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部分可以支持给付。
  • 以公积金贷款为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要有六个步骤: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审核合格后出具贷款意向书,借款人领取贷款所需的表格。
    三、借款人凭贷款意向书与售、建单位签订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五、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抵押确认书”。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签订借款合同。
    六、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连同借款人存款一并划转到售房单位账户,用于建修房的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付。
  • 关于贷款中债务追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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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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