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编公办教师,由于在学校上班期间摔伤了腰椎,经过鉴定是工伤,休了三个月的假,是不是不应该扣我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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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扣3个月的绩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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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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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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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两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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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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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