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您在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当地人社局局举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