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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本人与被告甲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付原告100万,在2015年5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于2015年底前履行完毕。被告并末按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5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5月7月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1月向被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被告明确表示剩于的50万元也无能力偿还,自愿把公司办公楼以对等100万房价转让原告所有,以偿还100万欠款,原告同意,法院执行庭也认可,于2015年6月24日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各执一价,法院执行庭一份,法院也认可,按签完协议的意向进行了执行,因被告公司法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暂仃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至今未履行,现在法院主张拍卖,口头告知原告2015年5月15日申请的50万认可,剩于的50万到期未申请执行认为自愿放弃债务。 想咨询剩余的50万是否属于自愿放弃债务,100万元债务可否申请恢复执行。

经济相关
2019-08-13 00:39: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请问申请执行的是50万还是100万元?要看审判阶段的调解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 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的。。
  •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申请恢复执行,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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