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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松江一家新三板上市的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目前任职为经理,由于此公司生产转移到异地,故对管理人员进行部分辞退:我是1999年入职的,中途由于公司的变动跟随公司在各个子公司在调动,曾在2009年由于董事长所托子公司杭州公司成立需要人手故调职,直到2012年调回到上海集团公司,但延续子杭州子公司劳动合同(经确认:实际所谓的子公司实为集团公司的几大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另一家公司,不存在子属关系),故2012年至2914年的3月份一直是上海子公司发放工资(实际工作范畴为集团工作),直到2014年4月份开始至今由上海集团公司发放工资并上交保险和公积金,但并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6 1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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