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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面找中介租房子,给了中介费,百分之35我租了我爱我家的房子,签了两年合同,后面我转租给一个女孩子,他们找那个女孩子收了中介费,又找我收了租金的百分之35的转租中介费,那个女孩子跟他们签了半年,请问,他们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03-06 23:07: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的,可以请律师代理诉讼,争取利益最大化。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转租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与一般的租赁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现行法律对此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 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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