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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笔民间借贷纠纷,我上诉了可是借款人不接电话,担保人给她打电话她又说不认识,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4-16 09:47:3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 不影响法院判决,先送达传票,不来缺席判决。
  •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担保人”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因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有上述的主体在民间借贷中进行担保。
  •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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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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