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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徐某专科毕业后,应聘在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9月28日,徐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确实“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徐某得知,今年1月1日期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徐某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
2018-10-17 16:52: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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