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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入职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2018年因私人原因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前盘点手机差异有45269元,公司要求我按该公司规章制度赔偿差异金额的80%,也就是36219元,请问1我是否需要赔偿?2按差异金额的80%赔偿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8-10-18 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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