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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有点特别,就是进公司之前我们签约的合同不是和公司签约的,而是和劳务公司签合同的,三个月之前我们是临时工,三个月之后转正了才是正式工,我干了有半年多辞职了,可这个月的工资不对,现在是他们克扣了我的工资,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9-03-14 04:10: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 辞职不会被扣工资,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辞职书即可,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扣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转为正式工之后工资就。不再是以前的不能够低于岗位80%的,而是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无故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追问:证据都有,考勤还有工资条都是证据,给我们发工资的也不是公司,是劳务公司给我们发,我出勤七天再加上加班费和双倍工资应该是一千多这样,但是只给我发了六百,不光是这一次,每次工资都差几百,因为他告诉我们下个月给我们补,所以就一个月一个月的,直到现在工资也没给补,但是现在辞职了,工资我想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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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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