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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十几年,要扣掉我已上完的小夜班费,以前是一直这么发放的,今年丨一7月份都扣,并让我们签了字,我感觉很不服气,决定辞职,是否能拿到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06 09:32: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有证据证明对方克扣加班费的事实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当面咨询
    追问:如果我拿到扣钱的单子,算证据吗?以此提出辞职可以吗?
    解答:可以的
    追问:前边扣钱,加上后面八月份,九月份的夜班费一分未发,以往每月10号必发,我这算得上被迫辞职吗?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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