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张某之间婚姻关系无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系表兄妹,2005年隐瞒近亲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申请撤诉并随即中途退庭。
问:(1)王某与张某是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二人已经生育了子女,是否可以宣告其婚姻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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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备以上情形的为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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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三代内的表亲,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这种案件法院如果查明事实确实属于无效的情形的,是不会同意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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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即使生了孩子也是无效婚姻,应当是不准许撤诉的,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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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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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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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