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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河南洛阳市栾川县人,现有法律疑问,特来请教,衷心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抽一闲暇给我答复,不胜感激,谢谢!!!!2000年七月栾川县某公司选厂(甲方)与洛阳市汝阳县人黄某乙方签定一份《矿石购销协议》,甲方向乙方求购矿石,并付乙方5000元矿石预付款,我对此款进行了担保,我与乙方共同向甲方出居了预付款收据,后因故协议无法执行。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期追回5000元预付款。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以下反应:1:法院在明知乙方居无定址的情况下坚持让我代捎开庭传票且仅此一次传唤因传票未能捎到就以缺席判决。把我列为第一被告。2:法院在未向我 送达原告诉状副本的情况下就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使我失去答辩的权利。3:2001年10月19日法院对此案以 “购销矿石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判令我对偿还5000元矿石预付款负连带责任。该判决书至今还未送达乙方本人。 4:2001年12月12日法院给我下达执行通知书5:2002年7月和2005年5月法院先后两次对我进行司法拘留,并强迫我交纳450元

知识产权
2005-11-06 19:35: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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