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 我的丈夫去世留下遗嘱把家中所有财产都归我所有,我也只有独生女儿 父母去世!那我去世后 是否也需要立遗嘱把房产留给我的女儿呢?还是房产自然应该由我的女儿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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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用遗嘱的形式),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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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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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是由一个人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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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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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