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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入职表上签了一个(十五天内职退,公司不给于工资,两个月内按本市最低工资发放),我上了刚好十五天,公司就把我辞退了,可是按最低工资给我发放,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要求按试用期工资发放吗?还有他和我签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9-05-09 06:56: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公司公示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等进行,程序必须合法,如果解除程序不合法,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无论你是以何种方式离开公司(是开除的还是自己旷工或自己主动提出离职走的),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公司应发放给你。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获得赔偿,如果不想在公司上班,可以以此唯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双倍赔偿,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请联系我们让律师来解决,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
  • 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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