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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家人在工作上因为老板拖欠几个月的工资,一直未给,家里生活条件不是特别好,但是为人善良忠厚,街坊邻居都知道的。但是迫于生活压力,缺少资金来源的他被逼急,就是拿刀,水果刀,划伤老板娘,轻伤。但是检察院诉讼的罪名为抢劫罪。家人跟原告私下协商,对方写谅解书并不予追究责任,但是这个罪名依旧是抢劫罪,最近好像是抢劫未遂。我想问这个罪名成立吗?是不是太我重?是否还能更改?我看2012年的刑法对这方面有解释,法院是有权利更改的啊。

刑事案件
2018-10-17 16: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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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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