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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之前在一家幼儿园工作,一直正常缴纳社保五险一金,上学期结束时原幼儿园办园合同到期解散,由一家公立幼儿园接管。原工作单位与所有教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原员工五险一金由原幼儿园交到8月份。在解除劳动合同到签订新劳动合同这段时间期间,我到另一家工作单位做了一段时间临时工,时间正好是8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家单位给我交了社保三险(医疗,工伤,失业),导致原幼儿园没有给我缴社保。现在我已到新幼儿园上班,我能不能要求原幼儿园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给我补缴8月份的养老保险?

劳动纠纷
2019-03-27 13:10: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咨询深圳社保热线12333详细了解。一般是补交不了的。
  •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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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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