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14年10月份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到2017年12月底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请问我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其它法规条款要求公司赔偿和补缴社保吗?具体赔偿如何计算?赔偿部分的月工资是按实际所得还是其它什么?补缴社保的月数有无封顶之说?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02 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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