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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结婚证上登记我老婆的信息是她姐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照片又是她自己本人的,这种情况能起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吗?

婚姻家庭
2019-01-10 10:42: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的,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原告选择撤诉的,在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准许。双方在进行撤诉后,可以进行协商,就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以及这些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确定,并在协商完成后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进行相关的离婚协议备案并办理离婚手续。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婚姻撤销的范围以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撤销婚姻范围:  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申请撤销婚姻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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