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之前我寄了一个东西,然后对方一直都没有收到,最近我才晓得,是因为快递公司给我把这个东西搞落了,现在我想要上快递公司申请赔偿,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向快递公司写索赔函,要怎么写呢?有点急,希望律师快点回复我,谢谢

损害赔偿
2019-05-31 13:49:3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向快递公司写索赔函要怎么写的问题,
    索赔函
    XXX分公司:
    我(委托人:A)于20XX年X月X日上午委托你公司(受托人)办理国内快递业务,快递物品为XXXX。业务受理时由你公司工作人员B上门亲自取件,取件地址:XX路XX号XX号办公室。在取件时,委/受托人双方当面核对物品真实无误后,由B亲自装入你公司自制的专用包装带内。包装完毕,B询问运费支付是否采取现结方式。经委托人确认后,其收取运费9元整,此外再未提示有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在填写完业务受理单并粘帖到物品包装上后,整个业务受理过程结束。此过程见证人包括:委/受托人、取件时在场的其它人员。
    我(委托人)认为:1.你公司在业务受理时未履行正规流程。根据你公司业务受理要求:运费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量单位为千克。在取件时,B未对本物品重量进行秤量,因此单据上未填写物品重量;2.对于由你公司亲自封装好,后拆包发现其内件缺少的物品,赔偿应由你公司负全责,并按原价全额赔偿委托人损失。该XX购买于20XX年X月XX日,购买价格XXX元。该价格为真实价格,建议你公司查询相关行情,确认本价格合理性。
    介于当前物流公司对赔偿事件处理时间普遍拖延较长。而客户关心的首先是索赔,其次才是调查结果。请贵公司在至今日起1天内给予原价赔偿。
    后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发票(复印件)
    送货单(复印件)
    申请索赔人签名:
  • 你好,向快递公司写索赔函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写明何年何月委托什么快递公司邮寄快件;然后再写具体知道快递遗失的日期;在索赔函正文中写清索赔金额、快递单号、物品情况、物品价值、是否保价等信息;最后是索赔人的签名、联系方式以及银行打款账号,再注明日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快递被冒领谁赔偿?   快递被冒领了,消费者可以起诉网店老板要求赔偿已支付的价款,如果能确认是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的,则网店老板可以去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如果是网店老板自己的失误,也可以要求实际收到货物的人归还原物或者支付货款。同时,如果网店老板和快递公司签订了报价协议,则快递公司赔偿网店老板的损失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补偿快递公司的损失。   为何不是直接由快递公司赔偿?   最高院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销售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怎么确定包裹里货物的价值?   邮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价等信息是认定货物价值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填写快递单时,应当详细的写清楚货物的有关信息。如邮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  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只能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其实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例如某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 损害赔偿之人身损害赔偿方式: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 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