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别人担保的三分高利贷,借款合同上也写了是三分利息,借款人没有还钱,放款人到法院把我们给起诉了,我们前一个月收到了法院传票,昨天在法院开庭调解的,借款人承诺10个月还清放款人的钱,我们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是我们今天又收到法院短信某某起诉某某经济纠纷一案法院以受理,以立案,清问这样程序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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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问问不就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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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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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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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