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针对您的情况,建议您先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手续。您可以与对方先行协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再选择诉讼方式。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一同生活的,如果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等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法院再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建议您将孩子带在自己身边,培养良好的关系,同时保证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关于抚养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会给您提供更详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