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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这两天我们老家那边在办理土地登记,好像现在土地登记都是实名制的,每家每户有多少田都要一一详细的记载下来,但是我还是不知道他们这种登记到底是不是规范的,所以我就想问一下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里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文?

房产纠纷
2018-08-06 12:02: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文有以下几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本条是关于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应当公告的情形及与公告相关的事项的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将公告列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的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一个必须环节,即强制性公告,一是拘束登记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告之公众,有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意思表示,承诺将公告中载明的登记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登记机构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应在监督之下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二是作证据之用,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公告是登记机构依职权作出的书面证据,它可以证明:就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公众征询无异议的,作权利归属的证据之一;催告、促使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公告,可以证明登记机构履行了告之义务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可以作为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时效起算点的证据;拘束登记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公告,结合公告后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可以证明登记机构是否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是同时一并办理首次登记,而是分别办理首次登记的,则应当分别履行公告程序,即办理一次首次登记就公告一次,如:登记机构先为权利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就欲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公告,尔后,地上房屋建成后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又应当就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公告。
      在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办理涉及国家保密需要的不动产登记时,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即登记机构可以不经过公告环节而直接办理相关登记。
      二、发布公告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之后,申请登记的内容记载于登记簿上之前。
      三、发布公告的方式: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只明确了公告发布的二种方式,即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和在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张贴。但笔者认为,由于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办公地来往的多是与申请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人士,且受众范围广,故公告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的同时,也应当在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办公地的公示栏张贴,以更广泛地征集异议。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公告,登记机构应当对载有公告的版面予以截屏,并转化为纸质材料后归入相应的登记材料案卷保存。
      在不动产所在地和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办公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张贴的公告,登记机构应当同时制作存档件,由公告张贴人员或相关见证人签名后归入相应的登记材料案卷保存,也可以将公告张贴情形拍照后转化为纸质材料归入相应的登记材料案卷保存。
      四、公告期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果登记机构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将公告中的内容记载在登记簿上,则属于程序违法,在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五、公告期限届满,他人对公告内容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载。若他人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异议情形及时作出不予登记、补充登记申请材料等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据此可知,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为申请人办结登记,但按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此3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不包括公告所需时间。
      公告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辅助审查手段,对查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相关事项的真相,提高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除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启动公告的,公告期间应当计入30个工作日内。
      七、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启动公告的合法性。《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概言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审查之责,审查的方式或手段有核对登记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查看不动产现场等。笔者据此认为,公告也属于登记机构履行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之责的审查方式或审查手段之一。申言之,本实施细则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启动公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并不相悖。
  • 您好,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这套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然后依法报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审核以后,就可以核发相关的土地权利证书了。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土地的抵押权以及地役权。这些都是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跨县级的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和国家实行的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国家规定,如果是从事土地权属的审核还有登记的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取得国务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的上岗证书。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定。土地一般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而宗地一般是指土地权属的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是空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哪些呢?土地的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处理,但是法律、法规还有本办法应该有另外的规定。土地的登记一般是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也可以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用一宗土地的话,也是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下面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的时候,还应该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的材料。土地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还有宗地界址的坐标都是政策中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如果还要申请土地登记制度的话应,还应该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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