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中国本土的一个公司,现在我们公司与日本的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决定共同出资在中国设立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我们约定我们各自的资本出资分别是1000万,但是在到了规定的缴纳出资的时候,该日本公司拖延缴纳,直接影响了新公司的成立,请问我们这属于国际投资纠纷吗,最新的国际投资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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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际投资争议是指私人海外投资者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政府、企业或他方间的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程序);有国内法解决,也有国际法解决。国际投资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法律可选择的特点:仲裁裁决的准据法通常有下列几种选择:1.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2.国际法;3.一般法律原则;4.公允与善良原则。
二、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特点: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受两个原则的限制:1.国籍继续的原则;2.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原则。
三、处理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对于国际投资争议,既可以选择司法诉讼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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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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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消灭的条件和程序等。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包括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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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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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际投资的主要特点有:增长速度加快,规模连创历史纪录。
2.跨国投资由发展中国家逐步转向发达国家。
3.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由东亚地区向拉美地区转移。
4.投资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
5.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并仍然成为今后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主要动力。
6.跨国投资向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行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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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