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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哥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现在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了,然后听说前几天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然后开庭时间就安排在明天。我的家人没有聘请律师替他进行辩护。叫我去辩护,我不知道具体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有人熟悉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吗?

刑事案件
2018-11-16 17:44: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如下: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四、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2、被告人自行辩护;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4、二轮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1、被告人陈述;2、法庭教育;3、休庭。
  •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取保候审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人保另一种是财保,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并提供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必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必须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 故意伤害罪要想取保候审,必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刑拘最长37天的意思是37天内如果无法批捕需要改变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满37天的结果是被批准逮捕而不是释放。到公安机关了解一下是否已经批捕。批捕后你爱人要等待的是经侦查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到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由法院判刑。判刑前都在看守所,知道判决生效转到监狱(当然此期间决定免于处罚或判缓刑等情况除外)。如果确定已经批捕,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为你爱人辩护争取从轻判罚
  • 你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如下:(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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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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